關于完善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
監測和考評相關程序及標準的通知
京政農發〔2017〕6號
郊區各區農委、經管站,平谷區、密云區、延慶區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中心:
按照《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關于對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實行監測考核及動態管理的通知》(京政農發〔2013〕26號)要求,從2014年至2016年,本市共開展了三次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以下簡稱“示范社”)數據監測工作和一次示范社動態考核工作。根據前期發現的問題以及實際工作中客觀情況的變化,現對示范社數據監測和考核評定相關程序及標準調整如下。
一、考核評定標準
(一)規章制度健全
1.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章程。
2.民主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健全。
(二)產權關系清晰
1.合作社產權清晰,合作社財產與其它非合作社財產劃分清晰。
2.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并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
(三)民主管理健全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并定期召開相關會議。
2.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完整的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并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通過。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附加表決權的辦法,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5.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或由成員(代表)大會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自覺接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指導部門對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設置會計賬簿,規范編制會計報表。財會人員持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合作社的財會人員。合作社也可以委托有關代理機構記賬、核算。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余應主要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編制合作社年度業務報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于合作社的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
(五)生產經營穩健
1.社員入社有實際出資,成員出資總額達到一定規模。
2.固定資產應達到一定規模。
3.經營穩健波動小,有持續盈利能力,收入達到一定規模。
(六)服務成效明顯
1.入社成員數量高于本地區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正式登記注冊的農戶成員平原地區應達到150戶以上,山區地區應達到100戶以上。
2.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成員主要產品統一銷售率或統一服務提供率超過80%。
(七)產品(服務)質量安全
1.廣泛推行標準化,有嚴格的生產技術操作規范,建立完善的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服務等記錄制度。
2.實行品牌化建設,合作社有注冊商標,獲得一項(含)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產品質量安全。
(八)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信貸違約,沒有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不良記錄。
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市級示范社資格:
(1)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3)經營中違反國家政策,存在違法行為的;
(4)不按規定提供監測材料,拒絕參加監測的;
(5)區級示范社資格被取消的(不包括各部門國家示范社直接進入市級示范社的);
(6)發生5名以上社員與合作社產生糾紛或發生5名以上社員集體信訪的;
(7)由于合作社自身原因或與外部法人、自然人產生糾紛、訴訟等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8)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9)示范社擔保貸款發生代償、銀行貸款違約等確實無力償還的或惡意違約不償還貸款的;
(10)考核期內發生媒體負面曝光,情況屬實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11)本市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席會議認為嚴重損害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聲譽及形象的。
二、考核評定評分項目及評分主體
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考核評定標準(試行)主要分為市級評分項目和區級評分項目,每個示范社滿分為100分,由市級評分項目和區級評分項目得分加權構成。其中:市級評分項目滿分100分,占示范社總分的25%,區級評分項目滿分100分,占示范社總分的75%。市級評分項目主要由市農委依據工商登記注冊信息、市農委示范社監測數據、市農研中心示范社培訓情況、市級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示范社經營情況等進行評分。區級評分項目主要由各區農委、經管站或農合中心依據對示范社的檢查核實情況進行評分(詳見附件3)。區級評分表分為規范性指標(75分)和行業指標(25分)兩部分評分項,規范性指標適用所有示范社評分使用,行業指標根據不同示范社所屬行業分別進行評分,規范性指標和行業指標得分之和為示范社區級評分最終得分。示范社考核評定得分達到60分(含)至70分(含)的為合格,70分(不含)至90分(含)為良,90分(不含)至100分(含)為優,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為不合格。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考核評定標準(試行)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及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市農委將在考核評定年份的評定方案中提出具體的調整內容。
三、數據監測和考核評定程序及時間安排
從2017年起,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示范社繼續實行數據監測和考核評定制度,每年進行數據監測,每兩年考核評定一次,具體程序和時間安排如下:
(一)數據監測程序及時間安排
1.每年3月底前,由示范社按照要求,將市級示范社發展情況統計監測表(詳見附件2)及本社上年度資產負債表、盈余表、盈余分配表報所在區農委。
2.每年4月底前,各區農委會同本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指導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市級示范社所報材料進行收集匯總(詳見附件1),并將市級示范社發展情況統計過錄表(區級部門填報)、市級示范社發展情況統計監測表(示范社填報)和示范社上年度資產負債表、盈余表、盈余分配表等表格電子版報送市農委。
(二)考核評定程序及時間安排
1.逢考核評定年份,市農委提出考核評定方案,并會同市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示范社考核評定工作。
2.按照市農委考核評定方案,區農委會同本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指導部門,依據《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考核評定標準(試行)》(詳見附件3),對轄區內市級示范社進行考核評分,提出初步審核意見,連同匯總表及相關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并上報市農委。
3.市農委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考核期內工作情況對示范社相關評分項進行評分,對各區上報的監測材料及初步審核意見進行評審,并提出最終評審意見。
4.市農委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最終評審意見,確定市級示范社名單,經市農委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向社會公布。
四、監測考評工作要求
1.各區農委要會同相關部門,認真組織本區內市級示范社按時上報有關材料。
2.各區主管部門和市級示范社要準確如實填報監測材料,嚴格防止弄虛作假。
3.嚴格執行示范社標準,對考評等次為合格以上的,保留市級示范社資格,對考評不合格的取消市級示范社資格。
五、實行動態追加申報
市農委將根據各區在考核中淘汰的市級示范社數量以及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會同市相關部門組織各區追加申報市級示范社。具體申報條件和時間安排由市農委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附件:1.市級示范社發展情況統計過錄表(區級部門填報)
2.市級示范社發展情況統計監測表(示范社填報)
3.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考核評定標準(試行)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2017年2月28日